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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如何補繳職工養老費一直成為業內最關心的問題。這一問題隨著國辦文件的制發獲得了明確。國務院辦公廳16日對外公開的通知稱,中宣部等14家單位聯合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已獲國務院同意。《規定》對轉制單位的資產和土地處置、社會保障、人員分流安置、財政稅收等政策均進行了明確。
  ●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據中國政府網  (原標題:轉制單位不用補繳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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