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黎欣剛)近日,雨花區人民法院對吳某惡意拖欠勞動者報酬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當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這是雨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首例“欠薪入刑”案件。
  吳某系長沙市雨花區某酒店的經營者,在經營該酒店期間,共拖欠酒店158名員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8日期間的工資,共計人民幣74萬餘元。2013年3月13日,雨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吳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在2013年3月20日前支付員工工資。不過,吳某在規定時間內仍未支付員工工資,而且還逃匿了。2013年3月26日,雨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吳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隨後對吳某網上追逃。
  案發後,在吳某的父親以相應的財產作抵押後,酒店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墊付資金,發放了所欠員工的全部工資款。2013年12月6日,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雨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於吳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在提起公訴前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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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中,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標題:酒店老闆拖欠員工工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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